此時,審判長上周楷,看向被告席上的幾人說道,
“被告方,你方依據什么作出的行政措施憑證及行政處罰決定書。”
“這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載的違法地點是某路的這一段路中,”
“我想請問一下這種記載,我們應該如何理解呢?”
此時,被告席上的溫文艷不斷的翻到自己的資料,然后看向周楷說道。
“被告方這邊的解釋是,指這一段路的相當于一個路段吧。”
周楷點了點頭,之后繼續問道。
“你的意思是一直延續到這一段路都包含在內,對不對?”
“是一個路段而不是一個路口,”
“我應該是這樣理解,對吧?”
龍俊成堅決的回道,“是的?!?/p>
這時,審判長周楷看向張偉想繼續問道,但是被張偉打斷道,
“關于他的這個問題,我先回應一下吧法官?!?/p>
“首先,法官你剛才看到的地圖了?!?/p>
“我們在停車場討論這個某個,比如鳳翔西路或者龍平西路的?!?/p>
“是一個水平方向的一個途路?!?/p>
“而剛才被告所講的那個路是一個垂直方向的路?!?/p>
“請問,哪里有的這樣來表達這個所謂的龍平西路的?!?/p>
“他寫的官方文書是這兩個路段的交叉的地方相當于交叉附近,而不是剛才所說的一段路。”
“所以,說到底在哪里?”
審判長周楷看一下張偉,繼續說道。
“原告方的意思是,只是指兩條路交叉路口這里是吧?”
張偉立馬堅決的回道,
“對,他寫的是路口,那肯定是交叉的地方是哪里?”
“交叉入口又是哪里呢?”
“他所有的法律文書上都寫的是交叉入口?!?/p>
周楷聽完張偉的話后點了點頭,繼續看一下被告方說道,
“你方查獲的地點是在位于哪里?”
龍俊城想了一會兒回道
“就是在某路上。”
周楷又對著張偉說道。
“原告方張偉你方被查獲的地點,是剛才被告上所說的路上嗎?”
張偉此時也回道,
“嗯,這個具體我是記不太清了,因為時間過得比較久了?!?/p>
但是張偉,卻另辟蹊徑的說道,
“法庭這邊好像我發現還有兩個證據,沒有進行質證呢?!?/p>
“那么,這兩個證據算不算證據呢?”
“就是他們說那個無法提供證據的那個……那個情況說明。”
“說明當時,在庭前我們不是申請法庭調取視頻證據嗎?”
“他后來就出具這一個說明。”
審判長周楷打斷張偉說道。
“原告方你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
張偉點了點頭,表示認可的表情。
然后繼續朝著自己的材料看了一眼,
“因為我在庭前的時候,申請法庭調取證據的證據呢,包括現場對我攔截人員的執法視頻?!?/p>
“就是執法記錄儀的視頻,”
“還有就是寶崗中隊現場執法視頻記錄儀的視頻,”
“還有寶崗大隊執法大廳的對我進行處罰的視頻?!?/p>
“那么最后他提供給我有哪些呢?”
“只提供了這其中一名攔截隊員的視頻?!?/p>
“這個視頻我還不知道是誰制作的,所以在那個身份證質證的那一塊,我還說漏了這一點?!?/p>
“就是這個身份跟這個視頻對不上,這是我認為一個很嚴重的問題?!?/p>
“然后,第二個就提供了寶崗支隊對我進行強制措施的時候?!?/p>
“一個警察執法記錄,就是視頻這一塊的,那么他拒絕的?!?/p>
“理由是什么呢?”
“他說沒有保存大隊里邊,也就是楊警官執法的視頻,”
“對我進行行政處罰的視頻,”
“他的解釋是他們只保存了幾天而已。”
“所以說,我們在調取法院證據的時候,他們沒有保存好?!?/p>
“好,我現在告訴他,他是在隱藏這個證據?!?/p>
“第一、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現場執法是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十三條現場執法是音頻的保存期限原則上不少于六個月。”
“這是原則上不少于六個月?!?/p>
“就是國家規定公安部的規定,”
“對于記錄下列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p>
“其中第1款作為行政刑事案件證據使用?!?/p>
“也就是說我在很早就開始提起了這個復議和起訴,”
“那么這個早早就應該可以作為證據的?!?/p>
“是要保存6個月啊,這是法律上的規定?!?/p>
“第二,依據《鵬城市公安局執法記錄與使用和管理規定》?!?/p>
“第18條執法記錄保存期限按以下規定執行?!?/p>
“構成行政、刑事案件類執法執行活動的,保存期限為一年?!?/p>
“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刻光盤,妥善保存?!?/p>
“第三,被告在9月17日被告一給我出具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候?!?/p>
“他這個決定書明確寫了,如果不服本規定或收到本規定之內60日上鵬城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p>
“或者6個月內向SZ市寶崗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p>
“也就是說這里已經告訴我們了?!?/p>
“我可以在6個月內起訴,”
“所以他是不是應該保證續保留在6個月以上的?“
“最后我在用事實告訴,原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審判長周楷,請您看一下我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這個結論,書上明確的寫了?!?/p>
“我要明確要申請復議,也就是我在口頭上書面上已經告訴他們了,我要去提起行政訴訟?!?/p>
“而這個時間呢,就剛好就是9月17號。”
“就是剛剛案發之后的第6天或者第5天這樣子?!?/p>
“那么到10月29日的時候,被告依據這個行政復議的決定?!?/p>
“被告二給被告一送達了行政復議提交答復書,”
“也就是說支隊給大隊發了一個文件。”
“說你有人要提起行政復議了,你得給我回復,”
“那么這是10月29日,也就是說你9月17也就一個多月的時間。”
“一直到了11月5日?!?/p>
“被告一遞交了行政復議的答復書?!?/p>
“也就是說他已經提交了這個行政復議的答復書,那么至此為止這個案件,已正式成為一個行政案件了?!?/p>
“這個時間點11月5號至9月17號也就兩個月的時間,不到兩個月時間,”
“這個時間點就是在三個月以內。”
“被告難道沒有按照法律的規定保存視頻嗎?”
“難道他就不應該合理合法的保存視頻嗎?”
“所以你們自己違規的知道嗎?”
眼看局面將進一步僵局,此時審判長周愷進一步說道。
“好的,原告張偉針對這個問題已經說的很清楚的。”
當時只是張偉,仍不肯放過對面的幾個鳥人,開始繼續批斗道,
“好的,我還有幾點要繼續補充。”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第59條第2款的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證據/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p>
“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的輕重予以訓誡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于1萬元以上以下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那么法官,我想提醒一下法官的是,”
“目前在法庭上最高的懲罰措施是訓誡?!?/p>
庭審場面再度陷入一度一度尷尬的之中,此時,周楷看向被告席上的幾人說道,
“請問一下被告視頻沒有提供的原因是什么?”
“就是原告申請提取的視頻?!?/p>
其實龍俊城和溫文艷你兩個人在嘀嘀咕咕了一段時間,而后說道。
“針對原告要調取的這一段視頻?!?/p>
“就是現場執法的視頻?!?/p>
“被告已經依法提供,該證據可以證明原告的違法事實清楚?!?/p>
“而原告申請調取的辦事大廳的視頻監控及以及違例窗口,處理違法的視頻。”
“就是無法提供的情況說明,已經在庭前的時候提交過了。”
“對大廳的監控和處理窗口處理違法的視頻并不屬于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必須要調取的證據?!?/p>
“因為大廳的監控主要設在天花板之類的地方,保障這個大廳的管理安全對于實際違法處理的情況,所起的作用有限?!?/p>
“不作為調查違法行政行為復議階段的必要證據?!?/p>
“對于在大廳違例窗口處理違法的的合法。”
“復議機關通過被告已提交的證據相關情況說明已已經予以說明行政行為的合法性?!?/p>
“意見發表完畢?!?/p>
張偉聽完溫文艷的話,嘴角發出一種不屑的聲音。
所起的作用有限?瞎幾把扯淡!
然后,眼神堅定的看向她說道。
但是剛想說,被審判長周楷打斷道。
“原告方針對你啊申申請提交視頻將會由合議庭進行合議,”
“針對你剛才有申請的另一半沒有提交視頻,是否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也會進行合議庭進行審議?!?/p>
“所以合議庭沒法當庭進行現場的答復?!?/p>
“合議庭將會根據你提交的這個問題進行庭后合議?!?/p>
“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載明?!?/p>
“好,下面繼續進行法庭詢問?!?/p>
但是只是張偉還是想回復一下剛才他說到大廳記錄儀的問題。
然后繼續說道,
“我還是想回應一下這個大廳記錄儀的這個問題。”
“因為我現在不是要求要大廳的記錄儀的視頻?!?/p>
“我要求你提供了當時執法的人員視頻。”
“這是為什么要有執法記錄儀,”
“為什么要有執法視頻的原因?”
“這也是鵬城市公安局為什么要執法人員帶上記錄儀的原因?!?/p>
“不就是為了證明當時執法的合法性嗎?”
“所以你現在跟我說?!?/p>
“嗯,怎么才這么幾天呢?就都沒保存那那豈不是扯淡嗎?”
審判長周楷也在打斷張偉說道。
“原告那個現在舉證質證階段已經結束了?!?/p>
“關于證據問題,你很清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p>
“被告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
“如果被告沒有就相關的案件進行全面舉證的話,將承擔敗訴的后果。”
“好,下面繼續進行法庭詢問。”
“原告你當天騎電動車是從哪里去哪里?”
張偉理了理自己身上的衣服,說道。
“我是從酒店出來,準備去鵬城市的一個海濱公園去游玩?!?/p>
“酒店應該是屬于這個青檸路也是寶崗區,”
“那個海濱公園的地點在鳳翔大道?!?/p>
此時審判長周楷點了點頭,繼續問道,
“這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的時間是真實的嗎?”
“是9月11號嗎?就是被查處的時間?!?/p>
張偉點了點頭說道,“處罰決定書上記載的9月11號的時間是對的?!?/p>
“也就是我從酒店去海濱公園游玩的這段時間。”
審判長周楷點了點頭后繼續看一下被告方上的幾人,說道,
“被告方,你方對他進行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龍俊成和溫文艷兩個人繼續低頭商量著,而后問文艷說道,
“《鵬城市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36條第1款以及第114條第1款?!?/p>
周楷點了點頭,又看一下張偉說道,
“原告對被告剛才所提的法律依據有沒有異議?”
張偉聽了之后,嘴角笑了一下。
“有異議!”
三個字在法庭上陣陣回響。
“剛才被告只說了這個的法律法律依據,”
“這個法律是怎么說的?”
“這個36條是這樣說的,內容我就不詳細說了,主要說第144條的罰款的相關規定?!?/p>
“這是這個市公安機關可以對這個在路上行駛的電動車。”
“是在對道路禁行的區域的電動車進行處罰?!?/p>
“請問這個禁行的區域在哪里?”
“這個法律條款也沒有告訴我們道路的禁行區域在哪里,對吧?”
“法律的條款并沒有告訴我們哪個地方是禁行的區域。”
“這個條款的正確解讀,只是說在禁行區域違法的可以這樣處罰。”
“但是沒有說在哪個地方是違法的?!?/p>
審判長周楷似乎也理解張偉的觀點說道。
“就是說你不認為你極限的區域屬于法律禁止的區域,對吧?”
張偉連連點頭說道:“對對對!”。
周楷繼續看向被告席上說道。
“被告方對原告查處的路段是否屬于電動車禁止行駛的區域?你們的依據是什么?”
溫文艷手持著,剛才的桌面上的材料說道
“依據《鵬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關于禁止電動車在部分道路行駛通告》中的第1條?!?/p>
“禁止電動車在寶崗區所有道路行駛?!?/p>
“而該通告是《依據鵬城市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第36條制定和頒布的?!?/p>
“該通告的有效期是自20…年12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
“好的,我的意見發表完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