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偉繼續清了清嗓子,繼續說道,
“我認為構成敲詐勒索,主要還是要存在以下的行為!”
“即,要存在敲詐行為,正如我剛才分析的那樣,可能存在多種形式!”
“還有就是要使對方陷入恐懼認識~”
“而后基于這個恐懼的認識,從而處分了財產,造成了財產的損失。”
“所以,這就是該案的基本構架~”
坐在對面的控方公訴律師徐列陽也一直在等著張偉出招,
但是,現在是什么情況?
隔這給我背法條呢?
臉上的表情也發生了絲絲的變化。
張偉也察覺到了徐列陽眼神的變化之后,嘴角也露出了一絲的冷笑,
呵,這么快就耐不住了???
那就出招了??!
于是乎,這會兒張偉對著徐列陽問道,
“徐律師?我能問您幾個問題嗎?”
徐列陽也沒有想到張偉突然問起問題來?
這難道是他們那邊的特色?
好吧,先不管,看看這人還能耍出什么花招來?
“好!你問吧!”
張偉得到徐列陽的認可之后便繼續說道,
“請問,徐律師,我剛才對于敲詐勒索的罪的基本闡述沒問題吧?”
徐列陽:“???”
不是,辯論就好好辯論,凈扯一些有得沒得?
“嗯?沒錯!”
得到了徐列陽的認可之后,張偉也順勢繼續說道,
“好的,在本案在一審所認定的事實里邊,我方主要有如下的意見闡述,”
“在我上訴人張士利和黃鶴寶公司的協商過程中,有這么一句話,‘提出如不滿足其要求,將通過國內外媒體進行負面報道、擴大影響、讓兩家公司無法控制局面直至破產,對這家公司進行要挾?!?/p>
“那么我想問問對面公訴律師徐律師,您認為這個算是恐嚇嗎?”
此時,控方的徐列陽也讓張偉整懵逼了。
你說是吧,其實嚴格來說,并不算是!
但是,你說不是吧?
那特么不是純純打自己的臉嗎?
難道拿了代理人的錢,還要去背刺他?
這個事情,作為多年的老律師來說,還是真的做不出來,畢竟自己的口碑還是要的!
就在徐列陽還在一整個懵逼的時候,張偉這邊見狀也立馬繼續反問道,
“好的,既然控方律師答不出來的話!”
“那么我來說一下吧,試問大家,一個堂堂幾把幾千號人的大公司,會怕一名小小的消費者的恐嚇嗎?”
“又會因此陷入恐懼?”
“就好比,一名四五歲的小毛孩拿著玩具槍,指著一名成年人說道,舉起手來,不然我噶了你!”
“難道,這個時候,對面的成年人會因此陷入恐懼認識?想想也不可能吧?”
張偉這一連串的話,嘎嘎輸出之后,法庭旁聽席上的觀眾也議論了起來!
“對啊,這多少也有點奇葩吧?”
“是的,張偉其實論述的是沒錯的,畢竟堂堂幾千號人或者幾百號人的大公司,會怕一名消費者?想想我也覺著不可能??!”
“沒錯!所以,那個一審的法院腦子是進水了嗎?居然這么判……不怕送去踩縫紉機嗎?”
……
面對著大家你一句我一句,其實坐在旁聽席上的黃飛宏額頭上的汗珠也愈發的增多!
該死啊,真的不應該過來的!
其實旁邊的人說的一點兒都沒錯!
到底一審法院是怎么得出這樣的判決的,旁聽的群眾可能不清楚,難道,他還不清楚嗎?
這要是,碰上哪次巡視組來查一下,準被提出來!
畢竟受賄罪和行賄罪可是對象犯的關系。
“里邊的人”要是被監察委給留置了,外邊的黃飛宏也逃不掉!
張偉說到這兒之后,余光也掃視了一圈旁聽席上的群眾之后,
也感覺到了大家對于這個事情還是很關注的。
既然如此,那就乘勝追擊吧!
張偉繼續說道,
“我在一審的判決書里邊,先是看到了……”
“即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依據是,張某某的診治記錄、檢查檢驗報告,張士利與黃鶴寶公司的達成的40萬元的和解協議及書面聲明、收據,證人高某的書面聲明,張士利要求賠償300萬元的書面申請等書證;證人段某某、吳某某、張某某陳某某、高某等人的證言;張士利與有關人員電話通話及談話錄音的鑒定意見;張士利接受電視采訪的視頻及與有關人員通話錄音等視聽資料;張士利的供述等?!?/p>
“好,現在鋪墊完了,一審法院認為主要如下,”
“張士利的犯意并非是在黃鶴寶的一方引誘下產生的,我認為,協商是雙方合意的事情,如果非要拿這個來說的話,那黃鶴寶公司也間接提供了這個條件!”
眼見張偉“繼續輸出”,要是自己再不說點啥,那這個錢拿的就有點違心??!
徐列陽也開口道,“如果辯方這么認為的話,那真的有點偏頗了!”
“因為我方代理人首先并不會,更不知曉被告的行為,所以何來間接提供條件之說?”
“再者退一步說,哪怕證明我方提供間接條件,也是被動的!”
張偉看到對方終于出手,嘴角也是笑了一下!
那就開始吧,誰也別慫??!
張偉繼續說道,“我并不認同,剛才公訴律師的觀點,因為我方代理人張士利在與黃鶴寶公司達成和解協議后!”
“或者說,在于黃鶴寶公司再次聯系之前,主觀上,僅有就商品賠償的意圖,而不是向黃鶴寶公司索賠300萬的意圖,也并未為此做準備!”
“因為,我認為這個準備,應該是實質性的,比如像故意殺人罪那樣,為了殺人,有了犯意,制造條件并準備工具?。窟@才是實質性的準備,所以,我還是主張我代理人并沒有為此做了準備!”
“至于后續黃鶴寶公司再次提出協商后,所謂為我代理人張士利提供機會那也是純屬無稽之談!”
張偉這幾句也順勢將對面公訴律師給干沉默了!
因為徐列陽也沒想到,這簡單的敲詐勒索案,被他扣的這么死!
這簡直要趕上大案要案了??!
而且,對面這個年輕人,也表現的極為的“訴棍”,哪怕大部分帝都律師都不如他!
算了還是硬著頭皮上吧!
“額,對于剛才辯護律師所說的,我方均不予認可,理由在于!”
“我方主張的是,張士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理由:張士利和黃鶴寶,也就是我代理人達成并履行和解協議,該協議的內容足以涵蓋張士利一方的各項賠償請求權。張士利再次提出300萬元賠償款不存在合法的請求權,且張士利虛構其親屬對賠償不滿意和其妻因此流產、有精神病等事實。張士利還向并非“黃鶴寶”奶粉生產廠家等公司索要賠償。”
“就這點來看,就可以看出張士利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的目的!”
張偉聽后內心也暗暗發笑,真尼瑪純屬無稽之談!
這特么也算非法占有他人目的!
張偉此時也說道,
“我不認同公訴的律師的觀點,因為我方代理人自始至終都是在索要屬于消費者所應得的賠償,難不成,您要從法律層面去否認消法的法定性?”
“對于剛才,其妻的問題,我方代理人也解釋了,而且這個并沒有很強的關聯性,就類似于,自己對著別人借錢,但是心里又很想拿回屬于自己的錢,只能假裝自己或者家里人生病,所以,繼續要錢!”
“所以,您管這叫非法占有為目的?”
公訴律師徐列陽聽后,后槽牙都壓碎了!
媽的,這是什么歪理?
也特么這難道還能一樣?
算了別和他犟了,不然輸的就是自己了!
趕緊跳出他的圈子,繼續找其他方向進攻!
徐列陽稍微調整了一會兒情緒后,繼續說道,
“我方認為,張士利對被害單位實施了具有刑法意義的要挾行為?!?/p>
“張士利在與施恩公司的和解協議達成并履行后,仍向被害單位索要300萬元,提出如不滿足其要求,將通過媒體對這家公司進行負面報道、配合國外調查等,使這家企業破產。”
“以上手段足以損害我代理人的公司的市場信譽,影響兩家企業的正常經營,引起兩家公司的懼怕?!?/p>
“所以,可以認定對被害單位實施了具有刑法意義的要挾行為!”
“也總結我剛才的觀點,那就是上訴人張士利沒有合法請求權的前提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手段勒索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現在徐列陽就狠狠地抓住這一點像張偉還擊!
張偉這邊接過黃莉莉剛才總結的觀點后,繼續對其輸出!
“要挾?想想也可笑?”
“想問一下,對面公訴律師,一點兒都不看看我剛才說的話?”
“也真是搞笑!”
“一個小小的消費者,就能要挾到這么大的公司!”
“我認為從常理和法理上來說,都是說不通的事情!”
“但是,您就依據這點來說足以損害公司的市場信譽?引起公司的懼怕?”
“怎么開公司還怕別人投訴嗎?”
“對此我方認為,并不構成具有刑法意義的要挾行為!”
黃莉莉也目不轉睛地看著這場官司。
因為她也從剛才張偉的闡述中,明顯地感知到了,張偉這次的打法。
與之前的案子有著明顯的不同!
這個時候旁聽席上的觀眾也喧嘩了起來!
“我靠,戰況好激烈??!”
“是的,雙方你來我往的,看著真尼瑪舒服啊!”
“但是,從場面上來看,還是張偉這邊占據了一點優勢!”
……
張偉,眼看局勢已經有所轉機了,也低頭,對著黃莉莉說道,
“莉莉,還記得咱上次和羅老師的會面嗎?”
“那時你提到的那個觀點很好!”
“我決定用那個點來結束這個辯論問題!”
黃莉莉點了點頭,“好的師傅!”
“您說了也相當于我參與了呢!”
于是張偉拍了拍話筒,要來就給敵人最后一擊了!
“尊敬的審判長,我認為……”
“在本案中張士利所被定罪名為敲詐勒索,而敲詐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財物從而構成的犯罪行為。”
“本案張士利的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有幾個爭議,我個人認為最關鍵的爭議點是:張士利因孩子健康問題的前提下,對黃鶴寶公司巨額賠償是否是正當的基礎,基于正當基礎提出巨額賠償是否構成敲詐勒索?”
“第二個就是,對于上面的問題,本人認為應當首先分析張士利向媒體披露或準備披露的信息是否是真實的,如果信息真實,是否是在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才披露的。”
“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囊幎?。”
“也恰恰是這樣一條規定,賦予了消費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尋求新聞的監督、向新聞界曝光的權利。因此,即使消費者在協商維權時提出要找媒體將此事曝光,這也是他的合法權利,不能定性為敲詐勒索罪中的要挾。”
“至于張士利所主張的巨額賠償充其量只是過度維權行為,應該屬于民事糾紛的范疇,而張士利在本案中因敲詐勒索罪被判處5年的刑事處罰,屬于刑法的擴大化濫用,不符合我國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p>
“我也認為,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張士利利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張士利在本案中的索賠行為有法律依據,具有目的正當性。張士利索取300萬元賠償,是行使民事權利的一種方式,不屬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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