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偉話音剛落下之后,聽到了旁聽席上群眾的稀稀落落掌聲。
內心還是感到有點意外,
也或許,
“社會一般人的觀點”這一刻正在具象化!
正如常言道,好的裁決,必須經得起社會及廣大人民群眾的檢驗。
在審判權超然的獨立性的前提下,既不能不為多數民意所“劫持”,又要得出的裁決,也不會離廣大人民群眾的認知太遠!
羅老師看到剛才的張偉的表現之后,先是微微一笑,而后對著大家說著,
“現在照這樣下去事情應該會有所轉變。”
“剛剛看到大家提出了什么是無限防衛或者特殊防衛呢?這倆名字不同,但是含義一樣的!”
“依據《刑法》第20條第3款: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換成人話就是,針對特定的暴力性犯罪,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即防衛人擁有無限防衛權。即為所謂特殊防衛。”
“特殊防衛相對于正當防衛,有兩個不同的點,一是不法侵害行為具有明顯的法定暴力性。像剛才法條所說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程度差不多的犯罪可以適用該條款;”
“二是防衛手段和程度的無限制性,這個意思就是,不需要像正當防衛那樣點到而止,不能超限。意味著一旦適用了特殊防衛,干就完了,這也是法律就賦予了防衛人無限防衛權。”
羅老師剛話音剛落,也趁此機會剛呡了一口茶。
這時,直播間的網友紛紛開始刷屏。
“原來如此,謝謝羅老師。”
“學到了學到了,下次要是我也遇見這樣的事兒,干就完了!”
“笑死,剛才張律師,提了一嘴新傳,啊,新傳的真的深受其害啊!”
“羅老師,剛才張律師的辯論中,反復提出的‘社會一般人觀點,’是什么意思呢?”
羅老師邊拿著茶杯,將頭探向攝像頭,剛好看到了那條評論。
“這個網友的問題問的好!”
“何為社會一般人的觀點呢,那么我簡單解釋解釋一下!”
“就是我們大多數的普通人,不需要有著特定領域有專業技術或經驗的人。”
“就是,我們常說的按照常理出牌的人!”
“舉個例子,強奸罪中,如果被侵害的人,今天剛好來了經期。按照‘常理出牌的人’,應該會說,咦真晦氣!算了,你滾吧!”
“而‘不按常理出牌的人’會說,我更興奮!照上無誤!這種老六行為,就不是社會一般人之所為。”
“好了解釋這么多,相信大家都差不多理解,現在我們再看看庭審吧。”
“在交替辯論的時候,一開始控方律師林耀東定性為故意殺人!而辯方律師張偉,憑借著自己多變的打法,硬是將其拉到了無限防衛,即正當防衛的角度上來!”
“我預計一會兒,還要進行二次辯論,但是庭審的焦點上,可能會變一下,但是具體會變多少,還得看合議庭那邊的意見!”
……
“咚……”鐘正義敲響了法槌!
“好!剛才聽了控辯雙方的第一輪的交替辯論,現在我們準備開始二輪交替辯論。”
“經合議庭決議,本次二輪的辯論焦點為,被告人蔡洋洋是否成為防衛過當致使被害人死亡!”
鐘正義的話音剛落!
全場又一次嘩然!
大家開始紛紛討論了起來。
黃莉莉這會兒也開始手舞足蹈地對著張偉說著,
“師傅,你實在太牛了,剛才的焦點還是,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現在直接給干成了防衛過當……這能力簡直是恐怖如斯啊!”
“我感覺,我們勝利在望啊!”
張偉苦笑著說道,“少貧嘴,對面林耀東真的不是善茬,估計這會兒在憋著什么大招吧!”
但是,就在張偉還在嘀咕的時候,轉眼一看黃莉莉朝著林耀東比劃著!
嚇得張偉立馬拉住黃莉莉雙手,一臉驚恐地問著,
“你干啥?向人家示威嗎?”
黃莉莉一臉委屈的說著,“不是的師傅,我剛才在你說的時候,比劃的意思就是見招拆招的意思。”
張偉聽了之后,心里瞬間松了一口氣。
林耀東眼看局勢發展成這樣了,看來定故意殺人也是不太可能了。
現在只要守住“過失致人死亡”這一點,憑借著整理這么多起正當防衛的案件中,法院和稀泥的特點,一般不會有著太大的改變。
“人死了,先拘了再說!”
“人死了,如果不各打五十大板說不過去啊!”
但是,一想到對面的這個年輕人,居然能和自己纏斗到了現在。
心里也是十分的驚訝無比!
良久,林耀東臉上也突然笑了起來。
“噗呲……”
“或許,他也讓我體驗到了年輕的時候,那種渴望勝利的激情。”
“很久都沒這種感覺了。這么說,還得謝謝對面這個年輕人!”
但!玩歸玩,鬧歸鬧,這場庭審一定要拿下,反正已經算是最后的機會了!
“咚……”鐘正義無奈的繼續敲著法槌!
“全體肅靜!法庭上不要喧嘩!”
“好!下面請開始第二輪辯論。準備好了,控辯雙方可以自行開始!”
……
林耀東整理了自己的材料之后,多年的習慣了!
必須爭先手!
“尊敬審判長鐘正義及合議庭成員,以及對面辯護律師,下面我針對本案中被告人蔡洋洋是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發表如下意見:”
“我們先來討論,正當防衛的起因和時間條件,即要求不法侵害現實存在和正在進行!”
“本案中,被害人徐海龍從拿起刀走向蔡洋洋的那一刻,我方認為即為侵害的存在和正在進行。而掉刀的那一刻,可以合理的認為即是侵害的停止或者減弱。”
“而,此時蔡洋洋,第一意識不是拿起刀扔掉,而是提刀捅人,且,在被害人徐海龍在逃命的過程中,仍對其進行追砍,其行為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
“所以,我方認為,被告人鄭洋洋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